《武林外传》起诉《龙门镖局》不正当竞争 索赔3000万

澎湃新闻网   2016-10-14 16:44

  原告联盟公司认为,《武林外传》电视剧的热播使其成为知名商品,“武林外传”成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八被告的前述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八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

  10月12日,东阳盟公司收到了来自联盟公司的“一纸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由法官赵明、法官卓锐和人民陪审员高睿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当天庭审中,原告联盟公司、被告小马奔腾壹公司等六被告悉数到场参加了庭审,被告安徽电台、柏联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针对原告联盟公司的诉讼主张和诉讼请求,被告小马奔腾壹公司、小马奔腾公司、小马腾飞公司共同答辩称,三被告摄制、发行40集电视连续剧《龙门镖局》系合法使用著作权;原告仅享有电视连续剧《武林外传》的版权及衍生物品的所有权,并不包括剧本的著作权;编剧陈万宁有权创作《龙门镖局》,且《武林外传》和《龙门镖局》是编剧陈万宁分别创作的两部完全独立的作品,三被告基于陈万宁创作的剧本拍摄影视作品,并未侵害原告的利益,更未贬损原告及《武林外传》的声誉。为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海南电广公司答辩称,海南电广公司事实上既未出资,亦未参与拍摄、发行等,因此本案与自身并无直接关联,被告海南电广公司并非适格被告。

  被告东阳盟公司答辩称,依据东阳盟公司与被告小马奔腾壹公司签订的电视连续剧《龙门镖局》发行协议书以及授权书的规定,本案与被告东阳盟公司并无关联,被告东阳盟公司并非适格被告。

  被告盛达思公司辩称,其并非适格被告,而且原告指控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成立,索赔数额过高。被告盛达思公司于其他七被告无共同故意,无共同行为。

  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原标题:《武林外传》诉《龙门镖局》不正当竞争,索赔3000万元)

新闻推荐

加载更多...
频道推荐
  • 美国联邦法官就禁止哈佛大学招收国际学生政
  • 两部门紧急预拨3000万元支持贵州做好地质灾
  • 外交部:已就日本抓扣台湾渔船向日方提出严
  • 24小时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