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员工用菜盆洗内裤被解雇 数名员工写联名信举报
调解 自认不是严重违纪 公司付4万赔偿金
上午9时,肖某本人和其代理律师来到法庭应诉。肖某今年37岁,据其称,她于2006年9月入职原告公司,作为食堂工作人员,在公司食堂工作近10年了,对于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肖某表示并不清楚,公司也没有培训过。“我那天确实有用洗菜盆洗过内衣裤,但这种事情并不是经常发生,洗的衣物也不是经期的。”
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肖某承认了自己洗经期内衣物的事实,写了检讨书并签了字。对此,肖某称,她是受到了该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的威逼利诱,“他让我写检讨书,说承认了错误,公司就立马让我恢复上班。”
公司表示,开除肖某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已经通过并进行了公告,“肖某违法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守则以及关于劳动管理的若干规定,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公司有权利开除。”
肖某认为,自己的行为确实是不好的事情,但并不构成严重违纪的行为,公司对该行为没有明文规定,肖某还提出,甚至还有食堂员工用洗菜桶泡澡,自己并非个例。
公司认为,肖某的行为是意料之外,已经超出了常人理解范围,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法记明该行为。“稍微有点生活常识的人都不会使用洗菜盆清洗内衣裤,特别是月经期内裤,其本人在家也不会使用洗菜盆清洗内衣裤,可想而知,肖某平时在食堂工作中的卫生情况。”
公司表示,单位员工有近两百人,由于此事的发生,员工都不在食堂用餐,造成了食堂很大的浪费。“这只是发现了一次,到底有多少次还不知道,当时造成了公司很大的恐慌。”
肖某对因为自己的行为造成食堂用餐人员锐减表示不认同,她称因为通州区的环评,并让各个企业外迁,公司已经把主体部分搬到江苏,并在大量裁员。“因为我是裁员范围,公司才把1月份的事件又翻出来,找理由把我开除。”
经调解,由原告方支付给被告肖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文/记者 唐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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