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女玩“梦幻西游”相爱 3年男方借走300多
特殊借款
因“好感”转账17笔共300多万
小胡诉称,小刘利用自己对他的好感,多次以家庭变故和生意之需为由来借款,并一直声称其并非没有钱,只是暂时周转不开,等有钱后定会还本付息,但当要其还款时,不仅分文不还,还“失联”了。2010年5月至2012年4月的两年间,她汇给小刘17笔钱款共339万元,并给付现金2笔共20万元,但由于双方处于热恋期,并没有开具借条。
庭审时,小刘的说法则完全不同。他辩称,这些钱并非借款,而是用于双方共同投资开设两家餐饮店,只不过因经营不善,已经亏损停业,且部分汇款是小胡委托自己帮其支付来沪购物和游戏等的开销。小胡之所以起诉自己,完全是因为她不想承担投资带来的亏损,因自己确实无力归还这部分投资款,才没有再接听对方打来的电话。
小刘同时表示,愿意在能力范围内承担小胡的损失,但目前确实没有能力,小胡主张所涉资金为借款,但双方没有任何借款手续,这显然不合常理,对方也没有给过20万现金。
法院认定
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应返还
浦东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原告是否以现金方式借给被告20万元,二是原告转账给被告339万元的给付原因是原告主张的借贷还是被告主张的投资或者代收代付。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原告未举证证明给付被告现金20万元的事实,故对于该20万元的借贷关系不予认定。
由于借贷关系的事实构成要件仅需双方的合意和钱款的给付,当口头借贷发生纠纷时,除给付行为本身外,出借人一般难有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合意。但基于特定关系人之间的口头借贷合同普遍存在,除非被告有证据证明钱款用于投资及代原告付款,否则应当认定原告给付被告339万元的行为本身即证明了双方的借贷合意,因而可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关于339万元的借贷关系成立。
同时,被告的陈述所存在的前后矛盾和重大漏洞、被告在公安机关以及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不诚实表现,均进一步加强了法院否定合伙投资、代收代付关系以及认定借贷关系的确信。
浦东法院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陈卫锋 李姝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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