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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枪决被紧急中止 背负杀人罪渡过19年牢狱生涯

2016-06-29 10:37 来源:澎湃新闻 0

未被采纳的“不在场证明”

  张鸿故意杀人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张鸿提出上诉的理由是“未杀人,九二年农历二月初六过年后才离开河南老家”。

  在张鸿的老家河南省汤阴县白营镇大张盖村,村民们对1992年正月张鸿在老家修房顶一事仍记忆犹新。

  一名不愿具名的村民说,那一年恰逢大张盖村村干部换届,两个戏班子同时在村里唱了两场大戏,这是之前从来没有过的事,许多村民至今仍对此津津乐道。那个正月,张鸿家因房顶漏水决定翻修,曾找过十多名村民去帮忙。

  张鸿的二哥张河说,在汤阴县大张盖村这样的小地方,像张鸿这样的“杀人犯”想不出名都难,张鸿被抓后几年间,他们的父母先后去世。“张鸿被判死刑后,我父母到死也没有再提起过这个儿子。但我始终认为我弟弟是冤枉的,案发时他在家修房顶,很多人都能证明。”

  时隔多年后,张鸿当年曾翻修的房子已被拆掉,他的四弟在这里重建了新房。

  6月19日,大张盖村多名村民向澎湃新闻称,1992年3月3日(农历正月二十九)案发时,张鸿在老家修房顶,过了农历二月初二“龙抬头”才外出的。村民张有国说:“我们这有个风俗,打工的人不过农历二月二是不出门的,加上那时候他们家修房子,我也去帮忙了,我能证明他当时在家里。”

  村民们的说法,张鸿在2016年6月21日会见律师朱明勇时也曾反复提及,他说他与被害人陈奕素不相识,且案发在1992年正月二十九,那时他在老家河南修房子,过了农历二月初二才外出打工,不可能出现在太原杀人。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张鸿案的一审判决书中,辩护律师曾提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案发当日“张鸿是否在太原,应进一步核实”。

  但是,这些说法从未被法院采信。

没有辩护律师的二审死刑判决

  澎湃新闻发现,起诉书及判决书均显示案发时间为1992年3月3日上午9时许。

  但在《太原晚报》1997年2月13日刊发的《五名干警上河南,大年初一擒逃犯》一文中,描述的案发时间为1993年3月25日晚间。报道称,张鸿1993年在太原打工期间,和太钢25宿舍妇女陈奕发生奸情。后来二人因故发生争执,当年3月25日晚,张鸿翻墙入室,用裤带将陈奕勒死后潜逃。

  张鸿的另一名代理律师赵爱民称,该报道与法院认定的案发时间相差了一年多,年份、日期以及具体的作案时间全都不一样,“我认为这不只是笔误那么简单,其原因引人遐想。”

赵爱民说,张鸿故意杀人案中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能够证明他杀人,主要的判决依据是口供和证词。

  一审判决书中罗列的证据有:被害人陈奕父亲报案材料;证人王淑芬、仵润林、王宪文、张河的证言及辨认材料;太原市公安局北城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及法医学鉴定结论;被告人张鸿的供述和辩解。

  不过,一审判决书并未阐明上述证言、笔录和鉴定结论的具体内容。判决书中甚至出现了判决日期为“一九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的笔误。

  张鸿提出上诉后,1997年12月23日,山西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这份裁定书中,未显示有辩护律师为张鸿辩护。

  赵爱民认为,这严重违反刑诉法的规定,“一审、二审之间除去10天的上诉时间,仅用了16天,这说明二审时几乎没有对案件进行调查,至少没有对张鸿的上诉理由进行查证。没有辩护律师则表明案件很可能是合议庭书面审理的”。

  此外,山西高院对该案作出的再审判决书中,也找不到辩护律师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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