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性侵未成年人恶行 犯罪人员信息到底该晒吗?
公众怎么看?
——98%网友赞成晒出犯罪人员信息
对于《办法》的出台,公众怎么看?人民微博近日发起一项“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信息,你赞成吗?”的网络调查。截至21日晚,在参与调查的2400余人当中,有98%的网友投票表示赞成。
网友“仙玉与鱼”评论称,未成年人不能够有效、清楚地进行对自己的人身保护以及报案维权,所以对这些有前科的罪犯(信息)进行公开,让广大人民及媒体对其监督,能行之有效进行预防。
“让恶性罪犯无处遁形。其实对于社会重大恶性犯罪分子都可仿照此法实施,可加大社会对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网友“wenzhenhechu”表示。
有观点认为,在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中,有很多是累犯,或者是一人性侵多人,或是一人性侵他人多年,所以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很有必要。
21日,《法制日报》刊发评论文章《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信息确有必要》,文章指出,公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信息的做法,是在裁判文书公开基础上进一步搜集有关信息,并加工、归类、整合后形成的特殊信息公开制度。
评论称,从长远考虑,如果浙江的探索能取得成功,有必要上升到国家层面,以法律或行政法规形式规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信息公开机制。
《办法》出台存质疑?
——专家:或影响犯罪人员融入社会
虽然多数民众为此次慈溪版“梅根法案”的出炉点赞,但也有不少人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例如,网友“山崴子 ”评论称,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信息,容易造成破罐破摔,不利于犯罪人员改恶从善。网友“读语倦”则认为,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是一种侵犯隐私的行为。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接受中新网(微信公众号:cns2012)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在中国还是其他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侵害都会引起社会的焦虑和愤怒。但是否要公开这些犯罪人员的信息,是一个很困难的选择。一方面,公众希望了解到这些信息,有所防范,另一方面,信息公开可能会影响到这些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吴宗宪则对中新网记者表示,《办法》出台的主观动机应该充分肯定,对于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有积极作用,但此举从法律层面看存在一些问题。
“《立法法》第八条第四项明确,涉及到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来规范,没有给地方留下这方面立法的空间,这样的权力只能属于国家立法机关。”吴宗宪认为,此次出台的《办法》涉及到犯罪这项内容,从立法权来看,地方到底有没有这样的权限还有待探讨。
公开犯罪人员信息又是否侵犯个人隐私?对此,支振锋表示,是否侵犯隐私要看信息公开的形式、范围和程度。如果是在犯罪人员生活的地方广而告之,那么有可能有侵犯隐私的嫌疑,但也要看公布这样的信息对于当地是否真正有用。但如果这些犯过罪的人因此远走他乡,并在其他地区犯罪,那么该举措的意义恐怕有限。
预防未成年人遭性侵
——其他国家都有啥做法?
数据显示,2012到2014年内,全国妇联系统接受的有关性侵女童投诉量增加了10%,呈现出上升趋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变得尤为迫切。
从全球范围看,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也是不少政府面临的课题。记者了解到,除美国之外,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爱尔兰、日本以及韩国等国都采用了性犯罪登记制度,有些做法值得借鉴。
例如,英国要求性犯罪者定期向政府部门登记自己变化的个人信息,包括工作、家庭住址、电话等。这些信息除非特殊情况,不会对外公开,主要方便于政府的管理工作。而在保护犯罪人员个人隐私方面,欧盟内部有也着严密的管理制度。
在美国,一些地方从幼儿园开始就会用游戏的方式向女童解释“什么是性骚扰”以及如何应对,如何求助和如何自我保护。
另外,美国和加拿大许多州、省规定,12岁以下儿童24小时不得脱离监护(年龄规定各不相同,最小9岁,最大16岁)。这些措施有效减少了幼童“单独暴露”的风险。
资料图 中新社发 张娅子 摄
吴宗宪表示,过去国内对于普通公民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指导较欠缺。目前,更需要积极开展此方面工作,通过预防犯罪教育活动减少类似案件发生。
支振锋则强调,要想降低犯罪率,最根本的方法还是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和能力,尽量缩小贫富差距,提供更加均等的社会公共服务,保证社会充分就业,为社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大环境。
同时他也强调,学校的相关教育也要跟上,不能只“教书”不“育人”。另外,政府也应当做好狱政管理,不要让监狱成为罪犯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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