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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开公车醉驾肇事还是下班后!单位也要担责

2016-06-19 19:31 来源:湘魂网 0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的,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如果司机下班后私开公车醉驾肇事,单位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给出的答案是:须担责

  2014年5月3日夜间,张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越野车,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省道11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新疆轻工技校路口时,车辆失控驶入相对方向车道,与苏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导致两车严重损坏,苏某受重伤。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警方同时了解到,张某案发时是乌市米东区某局(以下称某局)聘用的驾驶员,肇事越野车属该局所有。

男子下班私开公车醉驾肇事:单位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醉酒驾驶,受到了法律制裁。苏某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出院后在家全休一年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苏某的部分医疗费、误工费却始终没有着落。苏某找到某局,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该局以张某酒后驾车肇事,单位不知情无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无奈,苏某起诉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某局对其进行赔付。

  张某私驾公车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作为用人单位,某局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男子下班私开公车醉驾肇事:单位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未经允许私自驾驶单位车辆外出发生交通事故,与其履行职务无关,损害后果应由张某个人承担,单位不该担责。”某局的法律顾问表示。

  而受害人苏某认为,某局与张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某局不管好自己的人和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局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来控制公车私用,属于其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受害人,张某在违反单位车辆管理规定的情况下私驾公车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的主观过错,应与其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局提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即便某局对车辆和人员存在管理上的疏漏,也只应当承担不超过20%的过错责任,而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双方的观点,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审判令张某、某局连带赔偿苏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万余元。某局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男子下班私开公车醉驾肇事:单位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司机私开车辆肇事单位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我国刑法,在受到法律制裁后理应对发生事故的受害人进行赔偿。本案中,苏某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是张某违法驾驶某局所属的机动车所致,且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张某对苏某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存在重大过失行为。

  张某作为某局的专职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不是工作期间,但作为机动车管理方的某局,其驾驶人员非工作期间驾车离开单位上路行驶,某局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肇事车辆尽到了应尽的管理义务。同时,某局没有证据证实交通事故发生前,张某驾车驶离单位的行为没有经许可的情形、违反单位关于车辆管理的规定。因此,作为管理方,某局对本单位肇事司机驾车外出的行为放任而不加制止,理应与被管理者对交通肇事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法官庭后解释称,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醉驾

  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简称醉驾。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明文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2010年4月1日启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次性扣12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醉酒驾驶者,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有关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

  现行的刑法规定了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逃逸等行为的量刑标准。2011年02月26,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此外,还首次针对有些司机试图通过当场喝酒等方式蒙混过关的,明确规定只要其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也应当立案侦查。

  2011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显加大了对醉驾的处罚力度,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拟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专家表示,本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正,主要是考虑到实施的新刑法增加了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作出刑事处罚的规定,是为了和刑法修正案(八)相衔接,从而更好地有效惩治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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