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欠钱被前女友捅死 捡”软柿子“捏不想自寻恶果
辩护
被告人属正当防卫请求减轻处罚
对于检方的指控以及证人崔某的说法,史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付某与证人崔某酒后非法强行进入史某的住宅,并使用暴力手段索要欠条,属于入户抢劫行为,史某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持刀对付某左臂进行刺扎,构成正当防卫。
辩护人还对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提出异议,认为与事实不符,“不能排除付某握住史某持刀的右手猛刺自己胸部的可能性,亦不能排除付某的致命伤系在崔某离开现场之后形成的可能性。”辩护人还表示,急救人员及医院存在延误救治的情况。
辩护人认为,史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对史某减轻或免除处罚。案发时崔某处于醉酒状态,无法准确叙述案件经过,且其作证时存在推卸责任的心理,不具备证人资格,其证言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于付某家人提出的民事诉讼,史某及辩护人认为,付某的死亡并非史某造成,史某不应赔偿。
判决
获刑15年赔偿5万
对于被告人史某及其辩护人的说法,市一中院经查发现,崔某虽曾在案发当天中午饮酒,但案发后针对付某受伤的情况采取了及时、妥当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警,不属于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具备证人资格。崔某的证言来源合法,且与鉴定意见、鉴定人证言互相印证,具有真实性,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市高院认为被告人史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质证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有明确的证据支持,且该结论亦与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检验鉴定意见书》结论一致,与证人崔某的证言互相印证,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人史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系因债务纠纷引发,被害人付某对于案发存在过错,依法对史某从轻处罚。
去年12月28日,市一中院一审以史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赔偿付某的家人5万元。
史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高院提出上诉,称其作案后拨打“110”并救人,具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市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所判决的赔偿项目、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今年5月9日,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史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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