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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男子闹市砍人致9伤 故意伤害罪哪些情形+量刑标准

2016-05-27 10:41 来源:中金网 0

大同男子闹市砍人致9伤 故意伤害罪哪些情形+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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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男子闹市砍人致9伤 故意伤害罪哪些情形+量刑标准

  现在生活节凑快,压力也大,但是一定要合理的释放自己的压力,5月26日下午,山西大同闹市区发生一男子持刀沿街砍人事件。澎湃新闻从大同市公安局证实,事件导致9名群众受伤送医,嫌疑男子事发前曾独自喝酒一公斤,被赶到的民警当场制服。

  网曝多段视频显示,一光膀男子持刀在人行道上快步行走,见人就用刀砍向对方脖子,视频显示至少有两人被砍。另有现场照片显示,多人颈部受伤流血,倒在地上。受伤者中有接送孩子放学的老人,也有过路的年轻路人。男子打着赤膊,见人就‘抹脖子’,看样子像是精神不太正常。事发后,市委书记张吉福,市委副书记、代市长马彦平高度重视,前往市三医院看望慰问受伤群众,并要求医院全力救治,照顾好伤者,城区要做好相关安抚工作。

  从大同市公安局获取的一份案情通报显示:5月26日16时40分接到报警,大同市柳港园A区便民市场门前一男子手持菜刀沿路砍人。接警民警赶到现场,迅速将犯罪嫌疑人制服。现场被伤的9名群众随即被送往大同市三医院救治,目前均无生命危险。

  通报称,经大同市公安部门初审,犯罪嫌疑人侯栓祥系黑龙江齐齐哈尔人,事发当天中午曾独自喝酒一公斤,经血液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64毫克/毫升。目前,案件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故意伤害罪的形态都有哪些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易言之,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

  (1)如果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2)如果行为人A本欲对被害人B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C实施伤害行为,导致C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处理事实错误的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身体健康;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伤害致死也是如此。B与C的身体均受刑法保护,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或打击错误并不影响A的伤害行为性质,理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3)如果行为人张三对李四实施伤害行为,既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王五,由于某种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则难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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