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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数千万移民资金外借难追回 相关人员涉犯罪

2016-05-16 10:56 来源:京华时报 0

  记者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找到了大化县乙圩乡果好村村民覃飞康,相关文件显示其从岩滩库区资金借支40万元,用于投资个体林场。但覃飞康称,他当年虽然从村里租来一块山林地的20年使用权,种植杉树,但他并未拿到这40万元,“1994年开始,租了20年,本来可以借到这笔钱,但1995年的时候县政法委找到了我,说有人反映我借这钱属于违规,找我了解情况,后来这笔钱也就没到我这里”。他称,林场启动资金有20多万元,由他和他的几个兄弟联合出资。而大化县移民局内部人士证实,确有覃飞康借款40万的相关手续。

  工作人员称借款有政策支持

  记者找到大化县移民局一位参与过借款处理工作的工作人员。他表示,当时借钱的有企业,也有部分移民,“借去种树、养鱼的都有,目前移民借的基本上没怎么还”。

  该工作人员说,对于当时外借及回收资金的具体数额,需查询移民局的财务报表,“有的收回来了,但不多”。

  “有好多企业也不怎么景气,比如原来的县水泥厂,我们借给他们200万元,水泥厂倒闭了,资不抵债”。他称,县铝材厂破产后,也未能归还借的移民局的800万元。记者调查了解到,当时的借款人叫黄学超,时任大化县铝材厂经理、党支书,后任大化县副县长,现已不在大化县任职。

  据知情人介绍,铝材厂还向除移民局之外的银行等其他单位借过款,该厂破产后,地皮、机械等“卖了419万多元”,安置完企业员工后赔给银行一部分欠款,再无力偿还从移民局等部门借的钱。

  根据前述内容,大化县移民局至少外借1967.8万元至今未收回。

  该工作人员称,据他了解,当时借款给这些单位是有政策支持的,“我们想解决移民就业的问题,就要办厂,就要借钱。钱不是被自己挪用,而是为了解决库区移民的就业问题,资金都会有使用计划。”

  他引述的是国务院1991年1月25日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国务院74号令)第9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也可以包干到县(市),由县(市)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私分,不得挪作他用。”

  该工作人员回忆,当时的情况就是包干到县,由县统一安排,“意思是不能把这个钱分到农民手上,‘专款专用’就是钱要用在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上”。

  他表示,借钱的项目或多或少都会与移民安置沾边,“有的会牵强一些,有的普通移民想借钱,不知道怎么借,钱却借给了一些政府干部”。

  巴马县

  借款未达到安置移民目的

  记者掌握的15份巴马县借款合同显示,仅在1991年到1996年间,巴马县的外借资金就至少达454万元。

  以巴马县移民局与借款方巴马镇政府签订的《库区资金借款合同》为例,借款种类为生产发展周转金,借款金额为60万元整,用于开采和加工辉绿岩,巴马县移民局收取标准为月3‰的资金占用费,每年结算一次,资金占用费随本金清还。借款时间为1992年8月28日至1997年8月30日,还款资金来源为开采、加工石材销售收入。同时,合同约定借款方同意长久安置巴马库区移民60人。

  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月罚5%的违约金;借款方如不能按期还款,甲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以逾期款额收取5%的违约金;如借款方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借款安全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其余13份合同中也均有3‰、3.1‰、5.1‰不等的资金占用费,与巴马县所略水电站签订的50万元借款合同的资金占用费一栏划了横线。借款时间从1个月到5年不等。

  据2008年前后曾受巴马县移民局委托为该局讨债的律师黄大学介绍,移民局让他找10多家借款单位催款,并提供了这些单位的借款合同等材料,因这些单位都在县城,他在一周内催了一遍,但一分钱都没收回来,“他们都说当时办的项目效益不好,成本都收不回来,让我们想起诉就起诉吧”。

  黄大学称,这些借款大多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到2008年他催款时,全部已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因借款单位均签收了催款通知,诉讼时效得以重新计算,他建议移民局立即对相关单位提起诉讼,追回借出的库区移民资金。

  巴马县移民局在2011年12月14日给移民的回复中称,岩滩水电站蓄水发电以后,根据国务院第74号令,为发展库区生产、多渠道安置移民就业,各地政府都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安排投资给一些厂、场、个人兴办项目安置移民就业和扶持库区部分移民搞种植业、工副业。

  该回复称,当时一些移民也曾得到安置,但因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影响,外借资金大多未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和达到安置移民的目的,故出现移民资金的外借挂账,“单位和个人的借款合同等相关资料我局已经提交给纪检监察部门和法院,委托法院依法追收,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追收效果很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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