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误买焚尸案“凶宅”吓到 卖方认为买方事先知情
2016-05-07 14:00 来源:荔枝网
0
沟通无果 卖方认为买方事先知情
多次沟通无果后,2015年11月,崔先生一纸诉状将原房主汤某告上了法庭,索赔15万元房屋贬值损失。当时负责处理卖房事宜的汤先生表示,卖房时的确没有告诉对方房子是凶宅。汤先生认为,一来房屋里的命案已经过去十几年了,而来他也不清楚是否有义务要将此事告诉给买家。
汤先生还强调,买房人崔先生和他们一家是熟人,应该对房子的情况心知肚明。
汤先生一家认为,买房人应该知道房内发生过凶案、且凶案年代久远,他们才没有披露有关信息。相反,买房人崔先生到现在还没有结清3万元的尾款,才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存在纷争 披露义务仍待法院判断
那么,所谓的“凶宅”信息是否应该披露呢?专家表示,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是房屋交易的盲区。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解亘认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国外的一些案例,“凶宅”的信息是有披露的义务。
如果卖房人故意隐瞒凶宅事实,则涉嫌欺诈。但如果买房人的确知道房子是凶宅,则免除了卖房人的披露义务,因此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
记录信息 房产中介称会如实告知
目前,多家房产中介都有专门的“凶宅”数据库,一旦通过新闻报道、警方发布或邻里介绍等渠道得知房屋发生过非自然死亡情况,就会记录在案,并如实向买房人告知。
由于凶案发生距卖房时,已过去12年,且原被告双方彼此熟悉,这起案件中的卖房人是否仍有披露义务,还有待于法院的最终认定。本案原定于今天下午进行宣判,但由于争议较大,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表示将暂不宣判,记者也会持续关注。不管最终判决结果如何,在这里都想提醒大家,买房是件大事,一定要慎重,买房前一定得多考虑考虑,把自己特别在意的事儿问清楚了,这样,就避免了以后的一些纷争,自己也住得舒心。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