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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16年营改增范围、计税方法 生活服务税目含哪些

2016-04-06 10:59 来源:中国经济网 0

营改增范围及税率

  4、视同提供生活服务的处理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生活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5、视同销售的处理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6、纳税地点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生活服务完成的当天。

  8、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1增值税抵扣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只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活服务单位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9、税收优惠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营改增范围及税率

  (十一)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十四)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五)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十六)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十七)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十八)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二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2增值税减税政策

  (一)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营改增范围及税率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失业人员就业。

  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

  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来自【连起开讲·345讲】 微信公众号:张连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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