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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争创国家二类语言文字规范化城市 教学须讲普通话

2015-06-12 14:33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6月12日讯 不少莆田人讲普通话时常发音不准,带着一股“地瓜腔”,于是,在很多场合,莆田人更愿意用当地方言交流。昨日,记者了解到,目前,莆田市正在争创国家二类语言文字规范化城市,今后,多种情形下都只能说普通话。

  教育教学须讲普通话

  据了解,莆田市决定2015年市本级、荔城区、城厢区同步争创国家二类语言文字规范化城市,并力争在年底前通过省评估验收。

  在用语方面,下列情形须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对社会公开讲话等公务活动时的用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影视用语,汉语文音像电子出版物的用语;商业、旅游、文化、体育、铁路、城市交通、邮政、电信、银行、保险、医院等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语。

  与此同时,部分群体的普通话水平要分别达到相应等级标准: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普通话语音教师为一级乙等(92分)以上水平;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为二级乙等(80分)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为二级甲等(87分)以上水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70分)以上水平;公共服务行业中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等为二级乙等(80分)以上水平。

  公共场所用字有新规定

  根据部署,下列情形将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公务用字;学校及其他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汉语文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公共服务行业用字;道路、建筑物的名称标识以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广告、招牌用字;商品包装、说明用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用字、人名用字;汉字信息技术产品的用字等。

  建筑物的命名、店铺名称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不科学、不规范、名不副实、格调低俗的名称。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在公共场所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手书招牌,应当在明显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招牌。

  此外,在公共场所的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需要配合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的,应当采用规范汉字为主,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为辅的形式,规范汉字的字体应当大于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海都记者 陈盛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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