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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民彩超正常产后胎儿畸形 医院称非其过失

2014-08-07 11:55 来源:福建日报 0

医院回应:

非医院过失造成

未发现深表遗憾

  日前,记者来到莆田盛兴医院,采访该院院长林秋泉先生。

  林秋泉告诉记者,男婴出现右手中指较严重缺失及并指情况,中指以后需要再造。对此,他建议家属前往福州大型整形医院了解、评估及治疗。对于家属反映的情况,林秋泉认为,男婴的情况非医院过失造成,但对医院非及时发现他深表遗憾。他说:“医院将提供家属5000元生活补贴,但这5000元并非以赔偿的名义。如果是过失赔偿,则需要相关鉴定。”

  对于家属 “广告夸大,未查出”的质疑,林秋泉解释,类似情况一般可以检查出,但有时胎儿在母体中位置特殊未能完全检查出。“这几年医院里生产有几万名婴儿,未出现这种情况。”同时,林秋泉介绍,对于该情况,家属可以和院方进行协商,而他只有“5000元生活补贴的权限”,如果家属不满,可以将该情况跟集团公司福建誉盛投资集团反映,进一步协商解决。此外,家属还可以通过卫生部门及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院方表示,医院出示给家属的“卫生部关于《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通知”中规定超声产前诊断应诊断的严重畸形规定中,不包括四肢手指非致命性畸形,且在超声检查前孕妇签订的《超声产前检查知情同意书》中也说明了畸形诊断率仅为60%左右,超声检查受体位、姿势、羊水、胎儿运动等因素影响,不可能每次超声检查能将胎儿所有器官都看清楚。

胎儿彩超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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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医患属于合同关系

医院消极履行合同

  对此,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李德力律师表示,林女士在盛兴医院做产前四维彩超检查,并在该医院生产,林女士与医院已经形成了医患合同关系,但医院在对林女士进行产前B超检查、四维彩超检查时均存在消极履行合同的情形,检查时不认真且缺项漏项,没有尽到医者的谨慎注意义务。医院的过失行为侵犯了林女士的生育知情权,林女士可要求赔偿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应当注意的是,类似纠纷证据是关键,林女士应当提供医院的四维彩超宣传材料、进行四维彩超后医院出具的正常报告以及孩子出生后的诊断报告等,相关的赔偿费用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解决。(记者 陈淑霞 实习记者 陈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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