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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住房公积金政策部分调整

湄洲日报   2024-01-16 12:22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帮助缴存职工减轻住房负担,充分发挥我市住房公积金在实现人民“住有所居”目标、改善住房条件、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1月9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部分调整。

  《莆田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中“灵活就业人员需在我市连续正常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4个月后,所购住房为家庭在莆田市辖区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修改为“灵活就业人员需在我市连续正常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后,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职工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时,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加装电梯实际支付金额。

  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含首次、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全媒体记者 林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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