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对办理已购房改房上市准入业务进行部分调整
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我市决定从今年7月13日起,对办理已购房改房上市准入业务进行部分调整。
公有住房(含购置房改产业等)在办理上市准入时,对一个家庭(夫妻双方)购买公有住房只有一处(一套)的,已取得产权的,不再收取其增值收益;对一个家庭(夫妻双方)购置多处(多套)公有住房的,按《莆田市干部职工政策性住房违规遗留问题整改处理意见》文件相关规定整改处理到位后,给予办理上市准入手续。
集资建房(含购置集资产业等)在办理上市准入时,对一个家庭(夫妻双方)参加集资建房只有一处(一套)的分以下三种情形分别办理:一是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之内(含120平方米)的,直接给予办理集资建房产权核定意见或上市准入手续;二是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原申报时因房屋尚未确权,无法准确申报住房面积的,按申报年份补交差价款;三是在历次清房期间未申报的,应按莆清房〔2016〕1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清房手续后,再给予办理集资建房产权核定意见或上市准入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产业等)在办理上市准入时,对一个家庭(夫妻双方)按相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收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窗口)按申请缴款时对应基准楼面地价30%测算应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后,由业主凭缴款发票向所在地房改(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办理上市准入或补足完全产权手续;对违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处理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对选择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的,由违规对象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现同地段、同类商品住房确定其市场价格,评估费用由违规对象交纳。房改(住房保障)部门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市场价格测算该房屋应缴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扣除应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后剩余部分作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记者 林晓玲 通讯员 谢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