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厢法院对2起黑恶势力案件依法进行宣判 11人获刑

湄洲日报   2019-05-20 14:52

  5月13日,城厢法院对2起黑恶势力案件依法进行宣判,11人获刑,彰显城厢法院从严打击、高压震慑涉黑涉恶犯罪的坚定决心。

  2016年11月17日起,许某及同案人15人组织形成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集团组织。该犯罪集团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强奸、抢劫、聚众斗殴等7种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有组织地通过收取保护费或为社会上老板站台撑场面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日常开销,对相关场所及周边群众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秩序。城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7年开始,孙某、陈某、谭某伙同同案人组成的恶势力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控制、垄断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单面街”附近区域的卖淫行业,并制定卖淫行业的准入、经营规则,先后组织10余名交纳“保护费”的卖淫女进行卖淫。吴某、张某分别于2017年4月、2018年3月加入该恶势力团伙并在控制区域内实施巡逻、望风等协助组织卖淫活动。该恶势力其他团伙黄某、林某、陈某甲、陈某乙、林某乙在位于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单面街”所经营的旅馆内容留、介绍数名卖淫人员卖淫。

  城厢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孙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陈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7万元;谭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吴某、张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均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另5名被告人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黄盈熹 李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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