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住房公积金政策部分调整 提取业务留存降至6个月缴存额

湄洲日报   2019-01-16 15:00

  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今年1月2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部分调整。

  取消无房的缴存职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和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住房的房租业务,统一按无房的缴存职工租赁自住住房业务办理,申请人只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即可申请办理。

  职工调离本省工作,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异地缴存的,需办理异地转移业务;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须封存满6个月后方可提取。

  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办理除提前结清或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本息、特殊病症外的提取业务时,职工本人及配偶(含产权共有人)的公积金账户均须留存近6个月的月汇缴金额。

  在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下,对莆委人才﹝2018﹞3号文件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出台以下优惠政策:在本市辖区内购买住房,对第一至第四类人才及博士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其公积金贷款首付调低至20%、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首付调低至30%;对第一、二类人才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放宽至当地最高贷款额度的4倍,第三、四类人才及博士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放宽至当地最高贷款额度的2倍;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优先审批、优先放贷。以上第四类人才仅限于新引进人才。

  此外,对缴存企业调整缴存比例在5%(含)至12%(含)之间的,取消收取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决议。 (记者 林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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