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果脂肪含量虚标 莆田一男子诉求商家十倍赔偿被驳回
湄洲日报 2018-03-01 10:00
市民吴某因购买脂肪含量虚标的开心果,起诉网店商家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获十倍赔偿。近日,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依法驳回该男子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7年4月12日,吴某在网店上购买了某食品公司生产的开心果,优惠后共花费681元。吴某在收到货后,发现该商品包装袋的营养成分表中载明为每100克含脂肪17.1克,但是食用起来较为油腻。2017年5月15日,吴某委托陕西省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开心果中的脂肪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每100克产品中含脂肪46.8克。吴某拿到检测报告后,看到开心果的脂肪含量比包装带上标明的含量高出许多,认定自己购买的商品原包装上的营养成分存在虚标情况。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3.1条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当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者其他作用;第6.4条规定,脂肪和能量误差范围应当小于标示值120%。涉案产品标示的相关数据,已超出规定的误差范围,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考虑到涉案产品的主要原料为农副产品,每一批次的脂肪含量均不一样,而吴某委托检测的样品数量亦仅为其中的500克(一袋),且该标签瑕疵也不影响食品安全问题,故吴某主张诉求该食品公司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荔城区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最终,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该食品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换吴某购货款567.5元,吴某同时退回15包开心果,驳回吴某对该食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林忆旻 黄美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