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正春犯贪污罪一审 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湄洲日报   2017-12-21 10:04

  近日,由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仙游县榜头镇龙腾村原党支部副书记兼组织委员林正春涉嫌贪污罪一案,仙游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正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查,被告人林正春在先后担任仙游县榜头镇龙腾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兼组织委员期间,利用其协助榜头镇人民政府做好龙腾村民政工作的职务便利,将不符合五保户条件的对象申报为五保户,骗取国家发放的扶贫款项共计人民币28405.04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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