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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一药店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货值9元挨罚2万元

2016-02-23 14:38 来源:东南网 0

  今日,东南网获悉,莆田仙游县榜头镇黄某药店因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9元)不及时销毁,被处以罚款2万元。

  2015年11月16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榜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榜头镇坝下街的黄某药店进行检查时,在其药柜上发现待用的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鼻氧管”18包。其外包装标注中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01月05日,有效期两年。上述已过有效期的“一次性使用鼻氧管”18包与其他处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共同放置在药柜上待用。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一次性使用鼻氧管”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并且上述放置在药柜上待用的“一次性使用鼻氧管”18包全部已过有效期。黄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涉嫌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当即被立案调查。

  当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发现的已过有效期的“一次性使用鼻氧管”18包进行暂扣,并当场向黄某开具、送达《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相关《(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经查明,黄某擅自将已过有效期的“一次性使用鼻氧管”18包放在药柜上待用。“一次性使用鼻氧管”货值金额为0.5元/包,货值金额共计9元。至被查止,黄某尚未获利。黄某无法提供上述已过有效期的“一次性使用鼻氧管”的进货单据凭证记录。

  该所执法人员认为,黄某擅自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鉴于黄某积极配合检查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9元,不足1万元,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5年(试行)》予以处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所执法人员已责令黄某改正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通讯员 郑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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