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企业 3月1日起需“持证排污”,违规最高罚款100万元!

平潭综合实验区融媒体中心   2021-03-02 11:56

  近日,生态环境部召开宣传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视频会议,实验区资源生态局组织收看。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对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审批、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作出详细规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对无证排污、超浓度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如果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平潭已核发排污许可证25本,其中3家为重点管理,22家简化管理,登记企业184家。

  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大气环境处工作人员表示,下一步,平潭将持续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做到应发尽发,所有单位企业“持证排污”,建立健全排污许可制度,推进监管、监测、执法有效联动,闭环管理,进一步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融媒体记者 林海艳 通讯员 俞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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