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区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最高可奖励5万元

平潭综合实验区融媒体中心   2020-11-23 11:34

  2020年1月,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中共福建省委台港澳工作办公室印发《设立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工作方案》,要求设立“平潭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开通绿色通道,扩大台湾名优特新品种在大陆种植规模,促进闽台农产品市场一体化。为鼓励在岚台企发展休闲农业、农渔产品精深加工,提升平潭台湾农渔产品交易中心功能,扩大两岸农渔产品贸易,今年8月实验区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农产品“三品一标”发展认证奖励措施》,支持两岸农业企业在岚发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我区农业种植业、畜牧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品牌建设,加大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标”)开发力度,推动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特制定本奖励措施。

  第二条

  在实验区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自2020年起新获得农业农村部门“三品一标”认证的,均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获省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对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0.5万元;(二)获部级农业农村部门绿色食品认证的,对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三)获部级农业农村部门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对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四)获部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对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条

  获得农产品“三品一标”产品认证后,在有效期满后经复查换证或续展成功的,给予原奖励金额的50%,且只奖励一次。

  第五条

  对同一单位或个人1年内同一个产品获得2种或以上认证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获奖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不断提升农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二)获奖单位或个人在认证有效期内被撤销认证的,已申领奖补的,予以追回。(三)凡享受“三品一标”奖励的企业,从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年内不得迁出平潭。确需提前迁出的,应全额退还已经兑现的资助奖励资金。(四)区农业农村局与区行政审批局要严格审核,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奖励公平、公正、公开;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奖励资金指标按时下达。(五)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印发〈平潭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办法〉的通知》(岚农发2018〔2018〕210号)同时废止。本措施由区农业农村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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