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办法》发布

平潭综合实验区融媒体中心   2020-08-28 09:56

  近日,实验区发布《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提升实验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和人才培养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办法》主要从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奖补。凡在实验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实验区纳税的企事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等单位;在实验区工作,并具有平潭户籍或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个人;在实验区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按规定申请相关资助与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其中,在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方面,对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工作的,对单位上一年度取得专利授权,每满5件且有1件发明专利或外国(地区)专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每家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25万元。每满5件,无发明专利或外国(地区)专利的,但实用新型专利不低于3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每家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3万元。对国内发明专利自授权公告日满6年的,在剩余专利权期限内,每年资助当年所缴年费的50%。对通过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商标权利人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对获省专利的单位和个人,都将给予不同金额的奖励。

  在鼓励知识产权运用方面,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成功通过向担保公司质押知识产权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补贴其支付担保公司佣金的80%(不超过贷款金额的1%)。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5万元。

  《办法》还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对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GB/T29490)认证的高校院所和企业(区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补贴(不含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每家补贴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通过确认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规范化市场的,每项分别资助20万元。

  在提出鼓励创造的同时,还应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办法》提出,凡在实验区企事业单位涉诉知识产权案件胜诉且判决已生效的,按照案件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及法律调解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件案件不超过10万元。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办法》明确,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入驻实验区的,将给予奖励30万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上一年度代理实验区企业专利授权量、企业商标注册量达到一定数的,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此外,实验区还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对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并在实验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从业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据悉,为了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新意识和保护意识,助力市场健康发展,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措并举,知识产权在“质”和“量”上都有了明显提升。数据显示,2015年,实验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仅20件,现已增长至80件;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也从2015年的0.476件提升到现在的1.739件;有效商标注册拥有量已超过6600件,与2015年的1531件相比,有了较大的提升。

  目前,《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办法》操作规程还在草拟中。(融媒体记者 林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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