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房地产出让地个人自建房续建出新政

平潭时报   2019-12-30 10:47

  日前,实验区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清理房地产出让地个人自建房续建(改建)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妥善清理实验区房地产出让地个人自建房续建(改建)历史遗留问题。

  《办法》指出,实验区成立之前,房地产公司受让用地,出让金已缴清,且具有用地和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从房地产公司受让地块后,已建的房屋层数及面积未达到项目总平图中所批准的层数及面积(包括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的业主允许按相关规定要求续建(改建)。

  《办法》要求,符合条件的业主应提交身份证明、权源证明、测绘报告及房屋安全鉴定等相关材料证明,到实验区行政审批局窗口申请受理。审查项目总计容控制指标,即续建(改建)后的项目总计容面积,不得突破原出让时规划确定的总计容面积。

  《办法》明确,续建(改建)的住宅建筑风貌应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筑风貌控制导则》要求,实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要求,在缴清相关税费后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办法》出台后,允许按审批层数加建,如‘宝城花园’44户出让地自建房对象,之前未按规划总平层数一次性建设完成的对象(出让地自建房)可继续续建(改建),并严格按容积率建。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部分群众的居住条件。”实验区危改办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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