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平价商店建设方案

平潭时报   2019-12-03 15:59

平潭综合实验区平价商店建设方案

  为稳定我区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7〕142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平价商店的设立

  (一)平价商店采取以下方式设立:

  1.在超市设立平价销售区(柜);

  2.由粮食经营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设立平价商店。

  (二)平价商店建设综合考虑人口密度、农副产品需求程度、交通便利情况等因素,潭城镇每5万人口里应设1个以上固定平价商店,在此基础上向其他各乡镇延伸,逐步形成合理覆盖的平价商店网络。

  (三)全区农副产品零售企业、生产企业等经营主体按规定条件申请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报区市场监管局认定。

  申请设立平价商店须符合如下条件:

  1.平价商店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有相对独立固定、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2.平价商店经营者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区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平价商店目录内选择具体经营品种。超市销售的品种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0种,其中蔬菜类原则上不得少于5种,陈列整齐美观、实行明码标价;

  3.确保同质平价商品的售价不高于周边市场平均零售价,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四)平价商店的设立可以采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程序确定,并通过市场监管局局门户网站公布经确定的平价商店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协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全省统一款式的“政府定点平价商店”牌匾。

二、平价商品种类

  目前平价商品以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为主共4类23种:

  1.蔬菜类15种(根据蔬菜季节性定具体品种);

  2.蛋类2种:鸡蛋、鸭蛋;

  3.肉类(以猪肉为主)3种:五花肉、腿肉、瘦肉;

  4.粮油类3种:大米、面粉、食用油。

  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稳价控价的实际需求调整、增减平价商品种类。

三、商品平价

  销售的启动和停止

  当市场价格出现以下情形时,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启动商品平价销售:

  1.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者超过政府年度控价目标;

  2.食品类价格月同比涨幅超过6%;

  3.猪肉价格月环比涨幅超过5%且猪粮比达到或超过9:1;

  4.蔬菜类价格旬环比涨幅超过15%,恢复性上涨的除外;

  5.根据市场形势判断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遇重大节日、重要时段、极端天气、自然灾害或根据市场形势判断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迅速作出反应,及时提出平价商品销售方案,经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蔬菜类价格以区市场监管局的监测数据为准;猪粮比值以“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每周公布的各设区市平均生猪出场价格和养殖场玉米购进价格进行测算;其他价格以区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当市场价格回落到启动条件以下并平稳运行超过一周时,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平价销售,同时将情况报告区管委会。

四、平价商店

建设引导和扶持

  (一)平价商品销售差价补贴本着“企业让利、政府补助、群众受益”的原则,平价商店日常销售的平价商品价格应不高于市场平均价(价格监测人员监测的前一周市场平均价作为平价商品的基准价)。启动商品平价销售时期蔬菜类、水果类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 15 %以上、粮、油、肉、禽、蛋类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 5%以上。平价商店销售的差价损失部分政府补助50%,企业承担50%。平价商店建设扶持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平价商品销售差价补助采用先控后补、按月结算,第二月份发放上个月的差价补助款。

  (二)政府按照先开办后补的原则对平价商店的开办费进行补助,蔬菜类2.5万元,蛋类、肉类、粮油类各1.5万元,在平价商店经市场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合法经营6个月后一次性发放。

  (三)参加蔬菜、生猪等主要农产品政策性保险的生产者优先列为平价商店采购对象。

五、平价商店的管理

  (一)平价商店必须与市场监管部门签订《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

  (二)鼓励平时平价农副产品以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当发生价格异动和市场短缺时,应积极组织农副产品调运和市场投放,按政府协议价格平抑市场,价差损失由区市场监管部门测算后予以补贴;

  (三)平价商店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区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履行价格监测预警义务,配备专(兼)职采(报)价员,协助做好市场价格调查、价格监测预警等工作;

  (四)确保所经营平价商品质量符合国家、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平价农副产品采购标准,执行生鲜食品质量可追溯制度,每天公布监测结果;

  (五)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计量衡器;

  (六)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平价商品价格、12358价格举报电话、商店服务电话等;

  (七)平价商品的经营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平价商品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八)平价商店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平价商店经营情况须接入价格监督系统,接受区市场监管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管局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和奖优罚劣机制,考核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挂钩。

  对考核合格的平价商店,可以继续履行平价商店经营协议。

  对不符合要求的平价商店,要进行批评纠正,督促限期整改;不履行合同约定且拒不整改的,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停止执行各项扶持政策,按照《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列入不良信息依法予以惩戒。

  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停止执行各项扶持政策,按有关规定追回被骗取的补助资金,并按照《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列入警示信息依法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部门协同负责

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各部门统筹协助,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区经济发展局要适时关注市场农副产品供求情况,保障市场供应,做好农产品基地生产结构性调整,统计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根据市场价格涨幅情况适时启动和停止平价商品销售,稳定市场农副产品价格,及时、准确地测算启动平价销售的补贴金额,做好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区财政金融局要把平价商店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市场监管局核算的所需补助资金及时安排拨付;区传媒中心要加大对平价商店宣传报道,及时发布平价商品的价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市场农产品的价格走势,促进市场价格稳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平价商店建设方案>的通知》(岚综管办〔2015〕178号)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修订<平潭综合实验区平价商店建设方案>的通知》(岚综管办〔2017〕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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