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公开宣判首例村“两委”人员参与恶势力犯罪、阻工案件
2019年7月18日下午,平潭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蔡某华等8人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一案,对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十五万二千元,责令退赔各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44余万元。这是平潭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公开宣判的首例村“两委”人员参与恶势力犯罪、阻工,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也是截至日前涉案人数最多的恶势力犯罪案件。农村基层组织代表、媒体记者等40余人旁听了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6至2017年,在流水路项目、五埕路二期项目推进至港东村施工期间,被告人蔡某华、蔡某平等人利用其在当地的影响力,通过组织村民对施工单位项目部进行阻工,或者以使项目部无法施工相威胁等方式,向项目部、片区管理人员索要钱款、土方资源,强迫项目部购买砂石,从中获利。
在此过程中,形成了以被告人蔡某华为纠集者,以被告人蔡某平、蔡某、蔡某泉、蔡某龙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陈某华、洪某盛、林某玲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被告人蔡某泉与蔡某龙作为农村“两委”人员,伙同被告人蔡某华、蔡某平等人向项目部索要土方资源,共同挖卖出售获利,二人放纵被告人蔡某华、蔡某平等人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行为,为其充当“保护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华、蔡某平、蔡某泉、蔡某龙、陈某华、洪某盛、林某玲、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强行勒索他人钱款、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蔡某华、蔡某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强迫交易数额达人民币15750元 ,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本案各起犯罪均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悔罪、退赃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之际,平潭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继续发挥审判职能,积极落实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和工作部署。通过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