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教育局出台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今日,从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微信公众号获悉,平潭教育局正式出台了《平潭综合实验区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处理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范围和对象
本细则约束范围为全区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及教科研、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岗教师(含非在编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工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可参照本细则处理。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等言行的;
2.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违法上访等活动的;
3.工作作风散漫,玩忽职守,多次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岗、不按时请销假等情况,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4.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5.课堂吸烟、酒后上课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6.工作时间内从事上网玩游戏、炒股票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经劝诫仍不改正的;
7.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的;
8.无故剥夺学生在校(班)平等学习机会和参加集体活动权利的;
9.体罚或以侮辱、歧视等形式变相体罚学生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学生家长钱物、有价证券等,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11.疏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生安全和健康的;
12.有其它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1.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
2.教师利用教育教学岗位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学生接受各种形式有偿辅导,或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并从中谋取利益的;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机构或商业性活动的;
3.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停课、随意放假,对学生疏于管理,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4.在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不尽己所能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
5.要求学生家长为其谋取非法利益的;
6.违反中小学收费规定,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订阅教辅书籍、报刊,或强制(变相强制)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商品,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7.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通报单位的;
8.有其它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1.公开传播迷信、淫秽、暴力、宗教等信息,违背教书育人宗旨的或公开散布不利于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3.虐待、伤害学生,情节恶劣的;
4.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故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集体和他人,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5.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公德,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损害教师形象的;
6.参与或组织有偿补课已受到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7.有其它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处理办法
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受到处理的,师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取消处理当年各类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不得参加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评选(评审),处理期内按有关规定扣发相应绩效工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取消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