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小餐饮、小食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平潭市场监管   2019-02-21 11:05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为进一步落实证照分离改革精神,取消小餐饮、小食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许可审批,规范监督管理,我区拟出台《平潭综合实验区小餐饮、小食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现征求公众意见、建议,请于2月26日(周二)前将《办法》修改意见或建议发送至区市场监管局电子邮箱ptscjg@163.com,联系人:黄秋文,联系电话:23163611。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9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小餐饮、小食杂、食品

  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落实证照分离改革精神,取消我区小餐饮、小食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三小”)生产经营许可审批,规范“三小”证照分离改革后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以及《福建省食品经营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内新设立的“三小”经营主体。

  第三条 对“三小”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应坚持依法、诚信、自律、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对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第五条 “三小”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三小”经营者应当在申请营业执照之后,领取《食品生产经营行政指导书》、《小餐饮(小食杂)经营自查表》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自查表》。

  第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各分局接收到“三小”相关主体信息后一个月内对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核查经营者提交的《小餐饮(小食杂)经营自查表》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自查表》是否与实际一致。

  核查结果一致的,允许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核查结果不一致的,限期7个工作日内整改,整改到位后允许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整改不到位的,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个体异常状态),待其整改完成后,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取消个体异常状态)。

  第八条 “三小”采取以下监督检查方式:

  (一)双随机抽查;

  (二)购买第三方服务辅助监督;

  (三)邀请行业协会、“两代表一委员”、新闻媒体、消委会、消费者代表等进行监督;

  (四)监督抽验。

  以上监督检查主体的比例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并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三小”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实施“三小”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符合餐饮服务基本特征,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经营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小食杂,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符合食品销售基本特征,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经营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的生产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视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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