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八大工程”丨进一步健全完善实验区医疗救助制度
今日,记者从区社会事业局了解到,实验区印发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为《办法》),对原有颁布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进行修订,通过提高救助待遇,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困难群体医疗费用负担,助力脱贫攻坚战。
城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城乡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救助对象:救助行为发生期间具有我区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
●此次《办法》中增加了孤儿、区定扶贫开发对象中的贫困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本区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四类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的第一类对象医疗待遇实现百分百报销,不设封顶线。
●低保对象、区定扶贫开发对象中的贫困人口等第二类对象救助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至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万元提高至10万元。
优化服务方式
“原来群众要自行前往乡镇、民政提交材料,时间长、材料重复提供,这次在新的模式下,例如低保对象、区定扶贫开发对象中的贫困人口申请重特大疾病救助,只需提供住院发票、住院清单、出院小结以及社保卡、身份证即可。而且在时间上,7个工作日就可以完成,相较之前缩短了近一个月。”区社会事业局医保处副处长游昌义说。
值得一提的是,在受理时限上,申请2018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的救助对象, 需要在今年第二季度(4月到6月)内,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窗口提交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办理2018年度的医疗救助待遇申请,超过第二季度(6月末)即逾期提交申请的,将无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
“通过不断完善多层次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游昌义说。(平潭时报记者林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