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发布《个人住房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实施办法(修订)》

平潭发布   2018-11-06 11:07

  为加强个人住房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原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土地出让金计算问题的通知》(闽土[2000]015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个人住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函》(闽国土资函[2005]85号)等法律法规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研究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宜会议纪要精神,平潭修订了《个人住房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实施办法》。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个人自建房、已购公有住房(单位集资房、房改房)等涉及国有划拨用地转让行为。

  二、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协议出让程序:

  个人住宅所在宗地涉及划拨土地转让的,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汇总,按批次上报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直接予以审批。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批复文件具体办理划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及出让年限:

  (一)住宅用地出让金=办理出让时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地面价×30%×容积率修正系数×土地使用面积;商服用地出让金=办理出让时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地面价×30%×容积率修正系数×土地使用面积;商服、住宅用途混合宗地的(未明确商服、住宅用途比例)由平潭综合实验区规划局认定其比例后,按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收取相应比例的土地出让金。

  (二)以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让金的收费标准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补办出让时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地面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土地使用权面积×10%

  (三)出让年限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的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单位集资房、房改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间从本宗地首次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算,此后其他各套住房上市交易时,其土地出让年限相应缩短,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截止日与同宗同一建筑第一套住房上市交易时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截止日一致。自建整栋房屋转让的,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算。

  (四)对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者申请出让的,已按以前规定缴交补交30%地价款的,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为:应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减去原已缴纳的地价款的差额;对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者申请转让的,受让方已按以前规定缴交补交30%地价款的,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为:应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减去受让方原已缴纳的地价款的差额。

  四、若涉及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单位集资房划拨用地转让补出让的,同一建筑用地项下中第一套住房申请上市交易的个案,经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后,同宗同一建筑用地项下的其他个人住房上市交易涉及办理行政划拨土地转让时,则按有关该宗行政划拨土地转让的批文,直接办理行政划拨土地转让手续,不再上报审批。

  五、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住房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实施办法》(岚综管办[2015]11号)同时废止。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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