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提前征收暂行规定》发布
平潭时报 2018-07-24 11:31
日前,记者从区征安办获悉,我区正式发布《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提前征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强化精准征迁,节约征迁成本,规范全区土地、房屋提前征收行为,促进项目建设顺利开展。
《规定》明确提前征收的类型包括:涉及项目建设但位于征收红线外的土地、房屋,不涉及项目建设但需申请提前征收的土地、房屋(含不宜进行改造的危房),整村拆迁后遗留的无法进行生产生活的土地以及其他特殊情形。
为确保安置需要,根据《规定》,把提前征收房屋安置地点设置在各安置小区。值得注意的是,土地房屋提前征收以现房安置为主,不得跨区安置。其中属于中楼乡、流水镇、东庠乡、白青乡的对象安置在流水安置小区;属于岚城乡、苏澳镇、平原镇、芦洋乡、大练乡的对象安置在流水安置小区、金井安置小区或者吉钓安置小区;属于潭城镇、澳前镇、屿头乡的对象安置在澳前安置小区或金井安置小区;属于敖东镇、北厝镇、南海乡的对象安置在金井安置小区或吉钓安置小区;属于老城区18平方公里以内范围的,则需经严格把关后由区管委会另行研究。
此外,提前征收补偿标准将参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暂行) 2016版》执行。区管委会批准后由乡镇负责签约拆除工作,原则上需在区管委会批准后30天之内完成拆除,超过30天未签约腾空的,不予提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