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一妇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千万元 造成群众损失236余万

平潭时报   2018-05-22 18:06

  三年内组织18组“会”,会员达上百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61余万元……日前,平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民间互助会”为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组织“民间互助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民间互助会”曾在平潭十分盛行,打着“互帮互助”的幌子吸收公众资金。王某是一个精明能干的家庭妇女,虽然没有固定职业却有一帮要好的朋友。她是这起案件中的“会头”,在朋友的怂恿下,王某自2010年开始组织“民间互助会”,并通过身边的亲戚、邻居、朋友等多种渠道发展更多的“会脚”,即会员。她每月都会收取报酬,也就是“会头钱”。每个月,哪个会员想“标会”,就会写纸条给王某,出价高的会员中标,王某则将当月所有人交的钱给这名会员,并且从下个月开始这个会员要缴足会费,其余没标过的会员交的钱较少,要扣除当月中标钱。

  例如一个“会”,约定要交500元会费,有10人参加。这10人每月要向会头交会费。第一月,李某和林某都传纸条,李某纸条写100元,林某写300元,那么林某出价高就中标。这个月,包括李某在内的未中标会员只需交200元。而从下个月起,中标的林某以后每个月都要交500元。林某获得了这个月9个人交的200元即1800元。第二个月,林某要按500元会费交,其余9人继续出价标会。以此类推,直到10个人都标过一次会,会就结束。那么,早标会的人,后面交的钱多,但很快就“标回”一笔钱,承担的风险小。相反,晚标会的人,前面几个月交的钱少,获得的利益也越大,承担的风险也大。期间,如果已经把会标走的人不交钱,就会产生倒会的情况。

  非法吸收存款1061万元

  造成群众损失236余万

  前期,王某的“会”进行得很顺畅,每名会员都有所得,王某也赚取了可观的“会头费”。于是,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介绍,加入了王某的“会”,“会脚”30名至40名左右,“会钱”也从500元到5000元不等。三年内,王某共组织了18组“会”,会员达上百人。

  2013年,因与“会脚”就缴纳“会钱”问题引发争执,王某报案,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经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王某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的特征,是利用“民间互助会”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对其提起公诉。经过计算,王某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61余万元。因王某积极筹集资金偿还被集资人损失,部分报案人出具了谅解书,最终认定王某造成群众损失236余万元。经审理,平潭县人民法院以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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