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摊街头食品摊贩将有自己的“身份证”

平潭时报   2018-05-15 11:48

  近日,记者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5月起,我区对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和小餐饮进行登记管理。日前,《平潭综合实验区食品摊贩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小餐饮登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两个《细则》”)发布施行,通过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让我区食品、餐饮摊贩管理更加规范,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两个《细则》,适用于我区区域内食品摊贩,鼓励和支持食品摊贩改进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地经营。同时,还对小餐饮做出了明确界定,是指有固定店铺,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未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要求,但是经营食品需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餐饮服务提供者。

  两个《细则》要求,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需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实行“一户一卡”原则,即申请者在一个划定区域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份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

  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延续。而小餐饮未经登记,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经营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小餐饮登记后,经改造提升,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同时,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经营者不得从事网络订餐经营,不得经营裱花类糕点、生食类海(水)产品、冷荤凉菜、自酿酒、散装白酒、自制生鲜乳饮品等高风险食品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

  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两个《细则》已经发布施行,各区直部门和各乡镇将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摊贩、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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