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首个合格境外投资者政策试点落地平潭
日前,我区出台《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全力支持平潭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QFLP)政策试点,促进境外资本投资平潭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吸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在平潭集聚发展。
目前,国内合格境外投资者政策试点的城市有北京、上海、深圳(前海)、青岛、重庆等城市,福建省首个合格境外投资者政策试点在平潭。此次,实施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方案的批复》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方案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全力支持平潭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QFLP)政策试点,积极促进平潭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根据实施办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是指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的,在平潭依法由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实施办法针对不同区域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制定了不同的试点准入条件,并明确了试点运作方式、申请流程以及对该类型企业的监督管理方式。
申请设立试点企业的港澳台投资者,要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600万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200万美元等值货币。或者要持有所在地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港澳台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不低于6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合伙人应当以自己名义出资,除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港澳台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
非港澳台商试点企业申请试点,要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一亿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二亿美元等值货币;或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合伙人应当以自己名义出资,除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
除了上述条件外,申请设立试点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应具备健全的治理机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两年未受到所在国家、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等其他条件。
在试点运作中,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要在名称中加注“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字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试点企业在名称中应加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字样。
想在平潭申请设立试点的企业,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由区金融办组织各成员单位集中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审批,在启动程序后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区金融办出具纳入重点监测意见书后,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区经济发展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记者 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