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解答:买房送车位 车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平潭时报   2018-03-06 17:18

  1.企业取得的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因此,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各级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2.买房送车位,业主车位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买房送车位符合上述促销展业情形,个人购房者因购房获赠车位的行为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企业内部场所使用的叉车要缴纳车船税吗?

  答:您好!叉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应税车辆,无需缴纳车船税。

  4.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5.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能否继续弥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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