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车改补贴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一、企业将自建的房屋无偿给事业单位使用,房产税由哪个单位申报缴纳?
答: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93号)第三条:纳税单位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由纳税单位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关于车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第六条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由此可知,事业单位为免税单位,故该房产税应由该企业
申报缴纳。
二、 合伙企业的所得合伙人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三、 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员工的车改补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 该企业出让了一处土地,合同约定9月份交地,但实际7月份就已经交付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应缴纳截止到什么时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点、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因此,该公司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所属期应截止到7月末。
五、企业在平潭,在福州、北京等地购买了房产,房产税是否可以在平潭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关于车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第八条: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