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软件可享受所得税优惠 企业需满足哪些条件?
近日,平潭某软件开发公司陈经理致电平潭网:“我们的公司于2012年2月成立,当年由于财务核算不健全,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且当年亏损。2013年公司有盈利,2014年公司强化了财务核算,所得税改为实行查账征收。 2014年7月,公司经相关部门认定取得了软件资质。像这样的情况能否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可以,是从哪一年开始计算?”
“政策帮你问”小分队收到问题后立即前往区国家税务局咨询。
符合条件可享受以下优惠:
据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 2017 年 12月 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规定:
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所谓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查账征收指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这种征收方式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
该公司目前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同时于2014年7月通过软件企业资质认定,
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
因此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
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优惠起始年度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号)规定:
1. 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
2. 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
3. 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按照上述规定,
该公司2013年不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需按核定数额缴税,2014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2015-2017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