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放30万元司法救助金

闽北日报   2019-01-07 09:41

  ­“领到这笔司法救助金真是救了我家的急,真心感谢你们。”3日,市民江某眼含热泪,连声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干警道谢。

  ­今年已65岁的江某有着一段令人唏嘘难过的不幸经历。2014年,江某的女儿和江某的外孙被入室抢劫的翁某杀害,为毁灭现场证据,翁某放火烧毁房屋。经法院审理,翁某被判处死刑并赔偿。翁某虽已被执行死刑,而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义务承担人,故民事赔偿部分无法赔付。

  ­江某及其妻子年事已高,无劳动收入,也无其他经济收入,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于是,江某一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经过审查,江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我们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给予其司法救助资金5万元,缓解他与妻子目前的生活困难。”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办公室主任许秀平说。

  ­当日,与江某有着相似情况的家庭还有5家,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司法救助金发放仪式,现场为这6个案件22名困难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共计30万元。

  ­“本次集中发放司法救助金的22名申请人,有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家属,有民事案件的困难当事人,皆因被执行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且申请人生活特别贫困,南平中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经过严格筛选,并积极向南平市委政法委争取,最终为符合救助条件的22名困难申请人争取到这笔司法救助金。”许秀平说,近年来,南平中院秉承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将司法救助作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破解执行难题的重要举措,积极开展司法救助。

  ­据悉,司法救助是国家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助措施。人民法院实行国家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给予的救助,以解决“不幸者”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经当事人申请并通过法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人民群众生活面临的紧迫困难。(徐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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