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平城区停车收费出新规 路段或区域等级收费标准介绍

闽北日报   2018-10-19 08:35

  日前,南平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延平城区政府定价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延平城区内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范围、收费标准等做出具体规定。

  ­去年,南平市物价局、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平市交通运输局出台了《南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根据《办法》制定了南平市城区《政府定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经一年的试运行,在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引导机动车合理分流、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因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南平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延平城区政府定价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公立(办)医院、学校、体育馆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以及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服务收费标准以予明确。此外,延平城区除单独定价的停车场之外,其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分区域差别化收费政策。

  ­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科长高振刚介绍,停车收费按照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包涵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在停车场所公示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限价,允许经营单位在不高于最高限价基础上适当下调收费标准。一般而言,属于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所的收费价格会略低于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所的收费。

  ­为便于市民区分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每个停车场所入口处和收费处醒目位置会设置有明码标价公示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公示牌采用蓝底白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公示牌采用黄底黑字。

  ­此外,停车场收费人员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当开具税务或者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法票据。收费人员不提供或提供非本停车场使用的收费票据,车辆停放者可以拒收停车费。“如果市民遇到停车收费与价格公示牌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可拔打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高振刚提醒市民,发生停车收费纠纷时,注意保留证据,如停车收费凭证、停车时间、时长等,从而更好地依法维护自身权利。(徐陆锋)

  ­道路泊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路段或区域等级收费时间收费标准每日每车位

  ­最高收费

  ­一类区域7:00-23:003元/1小时,1小时后每半小时每车位加收3元25元二类区域7:00-23:002元/1小时,1小时后每半小时每车位加收2元20元三类区域7:00-23:001元/1小时,1小时后每半小时每车位加收1元10元说明:1、23:01-6:59道路停车实行免费;

  ­2、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

  ­区域划分

  ­一类区域:水南环岛——江滨路解放路口——解放路——解放环岛往南——八一路——中山路——水南环岛围合以内的区域;

  ­二类区域:一类区域以外,南平大桥——新建路——环城路(不含)——建溪大桥——江滨东路——一号路——东溪路——工业路——闽江大桥——朱熹路——九峰路——横排路围合以内的区域;

  ­三类区域: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四类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

  ­■在办公时间,到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事的外来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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