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首例污染环境案公开宣判 两名被告人获刑
闽北日报 2018-07-16 10:14
近日,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污染环境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徐某、苏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铅酸蓄电池处理厂,非法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68.3吨,严重污染环境。松溪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苏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2017年8月3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接群众举报,称松溪县旧县乡六墩村附近有人非法拆解铅酸蓄电池,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及松溪县环保局执法人员随即展开排查。经调查,该案已涉嫌污染环境罪,遂于2017年8月4日移送松溪县公安局。2017年8月4日,松溪县公安局以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案。
案发后,松溪县检察院高度重视此起案件,民行生态检察科干警提前介入,亲临犯罪现场,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2017年9月8日,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徐某、苏某。
松溪县公安局于2017年11月7日移送松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松溪县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于2018年3月22日以污染环境罪对徐某、苏某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