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调整 暂停办理“商转公”贷款

闽北日报   2017-07-17 10:06

  近日,记者从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

  此次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主要针对以下四个方面:调整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停止向已经使用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暂停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以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系统中查询的记录为准,省内跨地市的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以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开具的贷款次数为准,住房套数认定以购房所在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的购房人夫妻双方房查证明载明的实际拥有住房套数为准。

  《通知》自7月12日起执行,之前购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二手房已经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登记、“商转公”贷款业务已经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的,仍可按原政策执行。(张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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