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信息办理信用卡 南平延平两人被严惩

闽北日报   2017-06-30 09:06

  日前,记者从某银行了解到,经过银行与公检法部门的密切配合,破获一起伪造信息办理信用卡案件,涉案被告人蔡某和丁某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处罚金十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一万元。

  经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蔡某私自取得其妻子身份证,并伙同被告人丁某一同伪造其妻子身份信息,分别在两家银行办出信用卡并将其透支套现。

  2015年9月,蔡某和丁某所持有的通过伪造信息办理的两张信用卡陆续出现逾期,经过发卡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截至2017年2月,累计金额达到70893.81元。

  经过延平区法院一审宣判,蔡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丁某犯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均处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蔡某将信用卡诈骗非法所得归还发卡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如果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就会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包括了五种具体行为,其中一种就是使用虚假身份证骗领信用卡。因此,莫以为擅自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是小事,一不小心就可能触到法律的高压线。(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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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刑法修正案中,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以下具体行为皆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五)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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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南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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