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就业政策一本通(企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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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就业政策一本通(企业版)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相关政策
(一)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政策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南平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南政综〔2015〕195号);《关于印发〈南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财社〔2015〕22号)。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标准:对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6个月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对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南政综〔2015〕195号);《关于印发〈南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财社〔2015〕22号)。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按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人数每人1000元,其他人员每人500元,总额不超过 3 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南政综〔2015〕195号);《南平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南人综〔2016〕148号)。
(四)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
享受标准: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南政综〔2015〕195号)。
二、支持企业开展职业培训相关政策
(一)职业培训补贴
补助范围:参加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
补贴标准: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2000元。参加就业公共服务机构、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组织的职业培训或按项目运作培训获得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350元。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南政综〔2015〕195号);《关于印发〈南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财社〔2015〕22号)。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范围:初次通过国家职业技术工种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的80%确定,且每人不超过150元。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南政综〔2015〕195号);《关于印发〈南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财社〔2015〕22号)。
(三)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
补助范围:经中共南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平市财政局共同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
补助标准:管理周期内补助4万元。
承办部门:南平市人社局。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南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财社〔2015〕22号)。
三、企业人才引进相关政策
(一)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
补贴条件: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分为杰出人才(A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领军人才(B类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创业创新人才(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三类,对入选人才给予安家补助等方面支持。
补贴标准:境外引进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国内引进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
承办部门:南平市人社局。
文件依据:《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
(二)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
支持对象:对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给予企业聘用补助、众创空间培育补助、创领办企业资金支持、实习实训补助。
支持条件:1.所学专业对应的学科门类为工学,毕业于“985工程”高校、中国科学院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的全日制毕业生(含本科、硕士、博士,下同)及期满出站博士后。
2.“211工程”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及期满出站博士后。
3.境外著名大学毕业生;公派留学学成人员;毕业于“985工程”高校的留学学成人员。
4.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著名大学的全日制毕业生。
5.符合上述4类情况之一、具有中高级职称、按规定经同意离岗的国有企业单位科研人员。
支持政策: 1.企业聘用补助。按照企业税前支付薪酬60%的标准发放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个别情况根据实际和有关规定调整标准。
2.众创空间培育补助。按照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放补助。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
承办部门:南平市人社局。
文件依据:《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闽委人才〔2016〕4号)
(三)引进高层次人才推介奖励办法
补贴标准:对用人单位以猎头方式自行引进人才,所引进人才在1年内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B、C三类)的,按猎头经费30%、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机构(个人)为用人单位推介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给予5万元奖励;为自贸区内用人单位推介人才入选A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入选B、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给予3万元奖励。
承办部门:南平市人社局。
文件依据:《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推介奖励实施细则(试行)》(闽委人才〔2016〕7号)
(四)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
支持标准:对入选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重点项目、优秀项目、一般项目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创业资金支持。
支持对象:1.企业主要创始人之一,拥有企业经营主导权,且个人或团队拥有企业15%以上股份(含技术入股)或期权。
2.在科技、管理、组织、品牌、商业模式等方面创新性较强或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专权、掌握核心技术,运营项目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和竞争力。
3.所创办企业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不少于50万元)和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人才团队。
4.所创办企业在福建省内注册,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
申报方式:实行网上常年公开申报,登录福建引进人才网(http://www.fjrs.gov.cn/fjrc)
文件依据:《福建省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15〕4号)
(五)企业首席科技官岗位津贴
津贴标准:鼓励和支持互联网经济企业设立首席科技官,对符合条件的按其平均年薪一半、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岗位津贴。
享受津贴对象:1.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0 号)规定的互联网经济企业。
2.设立首席科技官岗位(含负责科技、管理、品牌、组织、商业模式等创新的岗位),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和引领作用。
3.注重商业模式创新,形成具有领先性、独创性的商业模式。
承办部门:南平市人社局。
文件依据:《企业首席科技官岗位配额制实施办法(试行)》(闽人社文〔2015〕310号)
(六)留学人员来闽创业支持计划
支持标准:每年省人社厅安排500万元作为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对经评审确定的重点创业项目和优秀创业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创业支持资金50万元和20万元。
支持对象:硕士以上学位留学人员回国3年内创办企业,且占30%股份。
申报程序:每年一次,推荐人、用人单位或引进人才本人向南平市人社局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承办部门:南平市人社局。
文件依据:《关于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支持留学回国创业和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闽人发〔2012〕10号)《关于开展2016年度留学人员来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69号)。
四、加强企业用工服务相关政策
(一)引工稳工奖励政策
补贴条件:对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院校、职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劳务协作基地、企业老员工个人为我市企业引进劳动力的,可对相关机构(单位、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
补助标准:1、本地职业、技工院校一次性向我市单个工业企业输送毕业生20人以上,或向多个企业输送毕业生5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服务满1年以上,按300元/人给予院校奖励;
2、全市各乡镇(街道)向我市工业企业输送务工人员50人以上的,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服务满1年以上,按200元/人给予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经费奖励;
3、工业企业老员工个人介绍首次来延务工人员到员工所在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服务1年以上,并缴交社会保险费,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介绍人奖励。
4、工业企业新招用本市新增劳动力或本市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给员工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按2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奖励企业。本条新招用人员指2011年7月1日后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5、南平市辖区内的大中专院校(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我市企业合作开展短期订单式培训(培训时间1个月以上),且学员在我市企业实现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培训30人给院校1万元培训经费补助。培养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中职学校毕业生和预备技师每满30名,且在当地工业企业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给予院校奖励10万元。
6、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为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可按其服务后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就业人数给予每人每年200元补贴。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09 号);《南平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的意见》(南财社[2012]33号);《南平市财政局、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南财社 [2011]13号)、《关于印发〈南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财社〔2015〕22号)。
(二)稳岗补贴政策
补助条件: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其中,上年度净裁员率=(上年初职工人数-上年末职工人数)/(上年初职工人数)×100%,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给予企业补贴奖励。
补贴标准:对符合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福建省失业保险支付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南人综〔2015〕105号)、《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人综〔2015〕317号)。
(三)企业用工调剂计划
主要做法:通过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作用,依托基层服务平台、行业协会和社会机构等平台,将没有充分利用、处于空闲期的人力资源调剂到急需劳动力的用工单位,减少用工短时闲置和人力资源浪费。
四种类型:(1)淡旺季用工调剂。平台制定章程、企业自主参与、劳动者和借出借入单位三方签订互助协议。(2)校企对接调剂。推动大中专院校对接重点企业,通过订单式培训、定向培养、顶岗实习、共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等模式,将新成长技能劳动力配置到企业。(3)村企调剂。支持有代表性的企业与劳动力资源丰富的村、社区开展用工调剂对接,以转移就业、短时闲时务工、承接劳务等多种形式补充企业用工。(4)富余人员再就业调剂。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兼并重组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服务,通过转岗、转业培训,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支持其向相近行业企业、相近工种调剂。
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按每人每年200元服务补贴给承办单位。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南政综〔2015〕195号);《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用工调剂计划的实施意见》(南人综〔2015〕126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企业用工调剂计划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15〕122号。
五、扶持初创企业发展相关政策
(一)创业培训补助
补贴范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以及毕业五年内在闽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南政综〔2015〕195号);《关于印发〈南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财社〔2015〕22号)。
(二)创业场地租金补助
资助范围: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在南平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的给予创业资助。
资助标准:给予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资助时间最长2年。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租金作为补助标准。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南政综〔2015〕195号);《关于印发〈南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财社〔2015〕22号)。
(三)初创企业经营者进修学习补贴
补助范围:2015年10月之后设立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的法人代表,且在2015年10月之后参加EMBA、MBA进修学习的。
贴标准:每年资助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就业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实际费用80%且每人不超过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承办部门:南平市人社局。
文件依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南政综〔2015〕195号),《南平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南人综〔2016〕148号)。
(四)创业项目补贴
补助条件:在我市工商注册开业五年内创业项目和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根据在创新水平、发展潜力、管理能力、社会效益和带动就业等方面条件,每年由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一批优秀创业项目。
补贴标准:给予3-10万元的资金扶持,并推荐导师跟踪辅导。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南政综〔2015〕195号)。《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平市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南人综〔2016〕184号)。
(五)创业孵化基地补助
补助条件:符合条件的民营、高校和农村互联网创业园(孵化基地),吸纳入驻的创业主体20户以上。农村互联网创业园从事互联网经济创业的从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
补贴标准:民营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经评审符合条件项目可申请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农村创业园经评审符合条件项目可申请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南平市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南人综〔2015〕293号),《关于推进创业大本营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南人综〔2016〕154号)。
六、《就业创业证》申领管理办法
发放范围: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
办理流程:1、办理就业登记及申领《就业创业证》:各类用人单位为招用劳动者,个体经营、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劳动者直接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2、办理失业登记及申领《就业创业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其中包含: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等,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
3、高校毕业生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需申领《就业创业证》的,由毕业生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填写《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申请登记表》,经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审核、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复核后,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打印表格,由毕业生本人或委托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凭加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印章的《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申请登记表》及申请人身份证,向高校所在地或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的直接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持证享受优惠政策:持证处于失业状态并有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持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自主创业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税费减免优惠。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劳社文〔2009〕15号);《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南人综〔2015〕10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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