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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来!宁德保障对象今后可购房也可领补贴

2015-06-10 16:19 来源:宁德网 0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采取购买存量住房、长期租赁住房方式筹集;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住房,除购买别墅外,一律按首套房认定……日前,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推进住房保障方式转变和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上述规定。

  据了解,该意见的出台,是为提高住房保障效率,缩短房屋被征收人过渡周期,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房转换通道。市住建局表示,宁德市将按省里政策贯彻执行,目前宁德市正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向符合条件住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

  今后,住房保障方式将有所转变。一方面,住房保障将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重,“补砖头”与“补人头”并举。对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购房补贴,由其自行购买住房。通过租房与购房补贴,增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或购买住房的能力。

  另一方面,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将从政府直接投资新建,向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在市场上长期租赁转变。各市、县可采取政府购买或长期租赁存量商品住房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商品住房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由政府配租给公共租赁住房用户。其中,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可以是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套型面积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80平方米。

  选择货币化安置享受一次性奖励

  意见提出,截止6月底,按近3年新建商品住房月均销售量计算,新建商品住房库存去化期限超过24个月或者安置房源充足的市、县,新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含棚改项目),原则上暂停建设安置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各市、县(区)政府在现有安置房源中予以调剂;现有安置房源数量不满足产权调换需求的,由各市、县(区)政府统购存量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下同)作为安置房。统购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按照相应政策享受契税减免。

  对已实施完成或正在实施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安置房尚未动工建设的,经征收(拆迁)人可以与被征收(拆迁)人协商一致,停止建设安置房,采取变更安置房源、选择货币化安置等方式予以安置,并可根据协商一致的数量,调减安置房建设数量。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在相同区位、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货币补偿标准的一定比例,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按首套认定

  值得一提的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除购买别墅外,被征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货币化安置证明》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一律按首套房认定,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的,仅对其差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被征收人领取货币化安置补偿款后,在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含12个月)购买本市、县新建商品住房的,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购房款支付凭证和《货币化安置证明》,由市、县政府按照购房款(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内生源办理。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也可凭《购房合同》和《货币化安置证明》在商品住房所在片区,办理户口迁入和子女转学、入学等手续。 (记者 吴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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