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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现全省首例小股东诉求知情权案 偷卖股权涉侵占

2014-08-21 08:58 来源:福建日报 0

毫无权益的小股东

  “被告公司有无定期将年度经营报表、财务分析等告知原告?”

  “被告公司有无定期召开股东会?”

  “自被告公司创立起,原告有无参加过股东会?”

  “原告与被告借贷关系成立后,原告是否得到过分红?”

  ……

  在18日庭审的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向被告提出的问题,得到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原来,闽侯县旺源水电站于2008年建成并正式并网发电,拿到股权证的村民们盼望着水电站早日产生效益并给他们分红,但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从来没有召集这些小股东召开过一次股东会议、通报过旺源水电站的经营情况,更没有进行过分红。

  村民们委托的诉讼代表人李朝营告诉记者,小股东们分头分批前去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交涉,总是被公司负责人以“电站赚的钱还得还贷款”为由搪塞走了。

  另一位诉讼代表人告诉记者,2014年3月,有人向他们透露了一个惊人的讯息:早在一年前的2013年1月15日,公司的两位负责人李弥余、余深宝就私自与林某春、余某德在福州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将余深宝名下原属于小股东们共有的40.3%股权作价3304.6万元尽数转让给林某春、余某德。担任“监证担保方”的正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弥余。于是,村民们被激怒了!

  2014年4月初,李淑敏、李朝营、余小伟、郑海霞等19户村民公推诉讼代表人,向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寄送申请书,要求查阅公司所有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契约、通信、通知等。5月,在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置之不理的情况下,19户村民向闽侯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完整提供公司自成立至今的财务账簿(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和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

  闽侯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予以立案,并决定公开开庭审理。19户村民的资本金共136万元,但本次诉讼没有标的,只有一个诉求:还我知情权!

  著名民法学专家、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叶知年闻知村民们的遭遇后,决定免费为他们代理诉讼。

  在法庭上,叶知年出具了原告向被告提交的申请书、已签收的申请书特快专递寄送单、邮件查询单等证据。

  “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叶知年指出,原告想行使法定的查阅权,查阅公司财务账目,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于2014年4月8日书面申请查账,并要求专业会计师协助查阅。“由于被告公司已经搬到新址,原告往新旧两个地址都寄送了查阅申请书。”他说,多次催问之下,被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回复,而且至今没有提供一份财务资料、账簿、凭证。

  在法庭上,被告的辩护律师竟然对于收到查阅申请书、原告有知情权等均予以否认:“申请书特快专递上写的寄送地址不是被告的法定住所地,我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可能收到,我也没有确认过这个地址;如果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看我们每年的财务报表就行了,没必要再来查阅账目,不知道是不是有其他目的……”

  审判长冷静地纠正道:“寄送特快专递的公司地址是目前网络上可查的新址,法院也曾向这个地点寄过文书。如果连这些基础的证据材料都未核实,还怎么来开庭呢?”

  审判长还指出:“如果被告认为原告查阅账目有不正当目的,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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