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福鼎一男子缓刑执行期间多次擅自离开 被立即收监
2014-05-29 17:38 来源:宁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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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宁德福鼎一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庄某,在缓刑执行期间多次擅自离开福鼎,前往贵阳、南宁等地,受到多次警告毫无悔改之意,法院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庄某缓刑,立即收监。
据了解,罪犯庄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依法由福鼎市司法局实行社区矫正。执行期间,司法行政部门致函法院建议撤销罪犯庄某缓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听证。
经听证查明,2013年3月26日接受社区矫正后,经社区矫正机关多次催促,至同年8月27日未上交《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机关给予警告处分。
据统计,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4日期间,庄某未经社区矫正机关批准多次擅自离开福鼎市,前往福州、苍南、霞浦、宁德、柘荣、贵阳、北海、南宁等地,其中前往贵阳4次共计二十余天、前往柘荣3次共计十余天、前往北海1次约11天,社区矫正机关基于其多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福鼎市事实,于今年1月24日给予警告处分。
另外,其在离开福鼎市期间将定位手机放置于福鼎城内,2014年1月25日至2014年1月28日,其前往福鼎市管阳镇却将定位手机放置于福鼎市城关家中,有意造成人机分离,社区矫正机关于2014年1月28日给予警告处分。
法院认为,罪犯庄某在被宣告缓刑接受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未按监管规定按时上交社区矫正责任状,又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县域达十余次,且在此期间故意不携带定位手机,造成人机分离,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故作出如上裁定。(记者 周光银 通讯员 夏金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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