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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周宁七旬老汉过继子嗣不成 撒石灰报复致人重伤

2014-04-24 17:48 来源:宁德网 0

  近日,宁德周宁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年过七旬的被告人彭某雄有期徒刑9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阮某英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7862.38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0年前后,被告人彭某雄与被害人阮某英经商议约定,被害人阮某英将一儿子过继被告人彭某雄,此事未成。后双方因该事多次发生争执,协商不成,被告人彭某雄便对被害人阮某英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之后长达20年,双方几乎没有联络。

  2012年7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彭某雄得知阮某英一家住周宁县咸村镇。为报复被害人阮某英一家,彭某雄从蕉城区携带石灰粉乘车来到周宁县咸村镇。之后,被告人彭某雄发现被害人阮某英一人在咸村镇十字街其经营的水果店内,便决定等被害人阮某英一家人都在场时实施报复。

  当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彭某雄窜入该水果店,并将石灰粉撒向被害人阮某英头部,致被害人阮某英眼睛、喉咙等处受伤。被害人阮某英因疼痛呼救,其丈夫何某进及附近群众闻讯而来,被告人彭某雄便逃离现场。案发当日,被告人彭某雄向周宁县公安局咸村派出所投案。经周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阮某英伤情系重伤、属五级伤残。

  周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雄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被害人阮某英,致阮某英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系70岁老年人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雄的伤害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告阮某英的经济损失357862.38元,被告人彭某雄应予赔偿。(记者 陈翊群 通讯员 徐妙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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