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福建 > 宁德 > 宁德新闻 > 正文

宁德市消委会公布去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13-03-15 09:52 来源:宁德晚报 0

  农药无杀虫功效,35亩农作物受损;标榜“零甲醛”的家具甲醛超标,商家却拒不赔偿;手机买来后第一次充电,却把机主电晕……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市消委会近日公布了2012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并针对案例进行了评析,教您如何向消费侵权说不。

案例一农药无杀虫功效农作物受损35亩
案情>>>

  福鼎种植槟榔芋的农户谢某在农药店购买了一批农药,用过两次后,20多亩地的农作物干枯了,没有收成,损失巨大,而同样使用该农药的其它16户农户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总共35亩农作物受损。市农业局的专家了解情况后认为,该品牌农药的药性不强,没有杀虫的功效,只是防护性的农药。但商家以各种理由一直推脱,不予处理。最后,在工商人员的调解下,由厂商和经销商一次性补助给谢某等16户芋农人民币4万元。

评析>>>

  涉农案件投诉难,取证更难,损害事实好认定,但损失结果不好评估,须经农业专家、农民、农药经销商三方共同协调。消委会提醒:经营者对使用方法、技术上了解不深的产品推广应谨慎;农民购买农业生产要慎重,对自己不熟悉的,应了解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取得经验后再大面积使用,减少损失。

案例二“零甲醛”家具甲醛超标商家拒不赔偿
案情>>>

  2012年5月20日,福鼎陈女士在太姥山镇某家具公司定制了一套价值18800元的所谓“零甲醛”家具。但拿到货后,发现家具做工粗糙而且有一股刺鼻的香蕉水味,经当地相关部门初步鉴定证实甲醛超标。但商家以室内甲醛超标是陈女士家中其它家具所致,拒不赔偿。最终,在工商人员的调解下,商家退还消费者18000元。

评析>>>

  消费者在购买家具等大件用品时,一定要到正规商家经营点购买并查看商家提供的检测报告等,与经营者签订正式合同,把承诺内容书面确认;商家要依据承诺提供商品,不能忽悠消费者。

案例三上菜烫伤顾客还烫坏了“天价”背包
案情>>>

  消费者阮先生在宁德市区某牛排店消费,结果手臂被烫伤,新买的价值7300多元的“天价”背包也被烫坏了。阮先生要求赔个新包并赔偿医疗费,但商家只肯赔偿3000元。鉴于阮先生手臂经治疗基本康复,而背包虽然烫坏但还能正常使用。经调解,最终餐厅赔偿5千元。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致使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及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工作人员工作不小心导致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四新买小车无故自燃车行、厂家都拒担责
案情>>>

  郑先生1月31日从福安的某车行购买了一辆轿车,总共花了13万。10月4日晚,郑先生将车子停在福安街边,人还没有下车,车子就从车头大灯处起火,发生了自燃。经过理赔,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车身价值的85%,剩下的由消费者自己承担。郑先生找到车行要求赔偿,但车行以消费者使用不当为理由,不予理会,而汽车厂家则认为是车行安装导航仪不当引起。经过调解,该汽车的厂家同意一次性赔偿消费者3万元。

评析>>>

  汽车消费日益普及,目前尚没有一个权威、公正的第三方机构能够对车辆故障进行鉴定、评估,汽车投诉调解存在“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诸多问题一样,因此呼唤“汽车保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规定”早日出台。

案例五新手机充电时漏电女青年当场被电晕
案情>>>

  2012年4月,梅小姐在霞浦县城一家通讯器材店,花350元购买了一部手机。第一次给手机充电时,梅小姐却因手机漏电当场被电晕,治疗了两天后才出院,花去医疗费1300多元。事后,梅小姐找商家讨说法,商家却推卸责任,直说不可能。经工商人员多次调解,商家同意一次性补偿给梅小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5600元,并退还购手机款350元。

评析>>>

  此案中的梅小姐与通讯器材店形成了购买关系,其合法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根据相关条例,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通讯器材店销售的手机漏电加上是金属外壳,系梅小姐被电晕的直接原因,显然危及梅小姐的人身安全,可见该手机存在质量缺陷、安全性能差。商品质量无小事,消费安全“伤不起”!

  农药无杀虫功效,35亩农作物受损;标榜“零甲醛”的家具甲醛超标,商家却拒不赔偿;手机买来后第一次充电,却把机主电晕……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市消委会近日公布了2012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并针对案例进行了评析,教您如何向消费侵权说不。

案例一农药无杀虫功效农作物受损35亩
案情>>>

  福鼎种植槟榔芋的农户谢某在农药店购买了一批农药,用过两次后,20多亩地的农作物干枯了,没有收成,损失巨大,而同样使用该农药的其它16户农户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总共35亩农作物受损。市农业局的专家了解情况后认为,该品牌农药的药性不强,没有杀虫的功效,只是防护性的农药。但商家以各种理由一直推脱,不予处理。最后,在工商人员的调解下,由厂商和经销商一次性补助给谢某等16户芋农人民币4万元。

评析>>>

  涉农案件投诉难,取证更难,损害事实好认定,但损失结果不好评估,须经农业专家、农民、农药经销商三方共同协调。消委会提醒:经营者对使用方法、技术上了解不深的产品推广应谨慎;农民购买农业生产要慎重,对自己不熟悉的,应了解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取得经验后再大面积使用,减少损失。

案例二“零甲醛”家具甲醛超标商家拒不赔偿
案情>>>

  2012年5月20日,福鼎陈女士在太姥山镇某家具公司定制了一套价值18800元的所谓“零甲醛”家具。但拿到货后,发现家具做工粗糙而且有一股刺鼻的香蕉水味,经当地相关部门初步鉴定证实甲醛超标。但商家以室内甲醛超标是陈女士家中其它家具所致,拒不赔偿。最终,在工商人员的调解下,商家退还消费者18000元。

评析>>>

  消费者在购买家具等大件用品时,一定要到正规商家经营点购买并查看商家提供的检测报告等,与经营者签订正式合同,把承诺内容书面确认;商家要依据承诺提供商品,不能忽悠消费者。

案例三上菜烫伤顾客还烫坏了“天价”背包
案情>>>

  消费者阮先生在宁德市区某牛排店消费,结果手臂被烫伤,新买的价值7300多元的“天价”背包也被烫坏了。阮先生要求赔个新包并赔偿医疗费,但商家只肯赔偿3000元。鉴于阮先生手臂经治疗基本康复,而背包虽然烫坏但还能正常使用。经调解,最终餐厅赔偿5千元。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致使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及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工作人员工作不小心导致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四新买小车无故自燃车行、厂家都拒担责
案情>>>

  郑先生1月31日从福安的某车行购买了一辆轿车,总共花了13万。10月4日晚,郑先生将车子停在福安街边,人还没有下车,车子就从车头大灯处起火,发生了自燃。经过理赔,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车身价值的85%,剩下的由消费者自己承担。郑先生找到车行要求赔偿,但车行以消费者使用不当为理由,不予理会,而汽车厂家则认为是车行安装导航仪不当引起。经过调解,该汽车的厂家同意一次性赔偿消费者3万元。

评析>>>

  汽车消费日益普及,目前尚没有一个权威、公正的第三方机构能够对车辆故障进行鉴定、评估,汽车投诉调解存在“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诸多问题一样,因此呼唤“汽车保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规定”早日出台。

案例五新手机充电时漏电女青年当场被电晕
案情>>>

  2012年4月,梅小姐在霞浦县城一家通讯器材店,花350元购买了一部手机。第一次给手机充电时,梅小姐却因手机漏电当场被电晕,治疗了两天后才出院,花去医疗费1300多元。事后,梅小姐找商家讨说法,商家却推卸责任,直说不可能。经工商人员多次调解,商家同意一次性补偿给梅小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5600元,并退还购手机款350元。

评析>>>

此案中的梅小姐与通讯器材店形成了购买关系,其合法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根据相关条例,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通讯器材店销售的手机漏电加上是金属外壳,系梅小姐被电晕的直接原因,显然危及梅小姐的人身安全,可见该手机存在质量缺陷、安全性能差。商品质量无小事,消费安全“伤不起”!

新闻推荐

加载更多...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上一条:宁德一“瘾君子”毒瘾发作乱砸家 老父无助报警
下一条:今年预计约5个台风影响宁德市 下月进入汛期
24小时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