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生物活化石” 宁德一男被处罚

福建法治报   2021-03-03 19:52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3日讯  东方鲎有“生物活化石”之称,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不可非法捕杀、收购、加工携带……日前,宁德蕉城查获首宗违法收购东方鲎案,当事人何某某被依法处以罚款5746元人民币。

  日前,蕉城区海洋与渔业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蕉城区闽东西路北三弄有人非法收购有“生物活化石” 之称的省重点保护动物“东方鲎”。随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在当事人家中3个冰柜中 查获冰冻东方鲎101只,鲎肉净重达226斤。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市(地)以上野生动物主 管部门批准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合法手续。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蕉城区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没收了该批东方鲎,并对冻鲎肉进行无公害处理,并 对当事人处以其产品市场价等额罚款5746元。(记者 王淇锋 通讯员 高东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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