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采用记分制度管理

闽东日报   2021-01-12 10:44

  1月1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该局制定了《宁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对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度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统一组织对检验机构实施记分制度管理。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12个月,每个记分周期的开始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结束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记分总分值为12分。记分总分值为每次每项记分的累计值,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1分。 

  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等),发现并查实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由2名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填写《宁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记分单》(附件,以下简称《记分单》)。《记分单》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一份由检验机构存档,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一份交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违规行为以发现之日起计,纳入当年度计分周期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计分。

  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达到12分的,应及时自查整改,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应通过检验机构监管系统立即暂停该检验机构的网络连接和报告单打印功能,整改期为一个月。整改期满后,逐级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收到整改报告后,对其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整改不合格的继续整改。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对记6分至12分的检验机构加强监管频次。

  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的,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在整改完成之日,原记分清零,一个计分周期内仅允许清零一次。

  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两次达到12分的,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应通过检验机构监管系统暂停该检验机构的网络连接和报告单打印功能,直至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闽东日报记者 张文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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